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5號
- 聲請人
- 紙城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國拯
- 代理人
- 李天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王實業有限公司 林譽榮 合作金庫 北中和分行 113年3月5日 17,766元 ZB006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