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李素珠、陳士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5號聲 請 人 李素珠 代 理 人 陳士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詳如附表 100 98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