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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囿辰

聲請人
科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瑋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0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壹葉企業有限公司 陳中和  三峽區農會  113年4月30日  87,360元   CH24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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