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曹憲章、游雅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代 理 人 游雅如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倍慶營造有限公司 顏子傑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北三重分行 113年5月15日 181,242元 AJ127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