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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趙悅伶

聲請人
陳隆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1227 2 1 1000  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1228 9 1 1000  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1229 4 1 1000  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1230 0 1 1000  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1231 6 1 1000  6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5606 8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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