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 聲請人
- 百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舒雁
- 代理人
- 徐維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百怡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30日 5,796元 FA442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