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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百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舒雁
代理人
徐維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百怡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30日 5,796元 FA442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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