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百德科技有限公司、游舒雁、徐維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百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舒雁 代 理 人 徐維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百怡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9月30日 5,796元 FA4421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