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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許映鈞

聲請人
邱昌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54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花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452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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