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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謝宜雯

聲請人
鑫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旺彥科技有限公司 陳冠翰 永豐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6月30日 11,691元 119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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