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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楊千儀

聲請人
黃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29-8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0-5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1-0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21598-4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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