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楊千儀
- 原告黃美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黃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文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9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29-8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0-5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115631-0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21598-4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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