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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朱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669-8 1 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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