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97號
- 聲請人
- 朱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三洋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669-8 1 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