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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群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屆滿(119年9月21日
    為星期六,以次一工作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3號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群晶科技有限公司   胡建忠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105年1月4日 未記載 41,422元 CT004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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