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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容妤

聲請人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一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67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洪一鈞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 113年5月17日 113年8月8日 80,451元 CS01042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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