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劉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誠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7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37-1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