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陳佳君
- 當事人劉美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誠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康閔雄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7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1037-1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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