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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松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蔡政強 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113年5月20日 9,100元 JC0384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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