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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趙悅伶

聲請人
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騰森有限公司 陳瑞鴻 上海銀行 蘆洲分行 112年8月5日 500,000元 380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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