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澤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淮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敏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辛秀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和分行 111年4月28日 147,000元 CH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