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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薛巧翊

  • 當事人
    林○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張○(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 弄0號3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下稱失蹤人)為聲請人之配偶,其自民國107年1月22日離家後,據悉於同日入住春天酒店,後改前往萬里白宮入住3天,然該飯店人員稱於同月24日 沒有看到失蹤人身影,飯店人員於翌日即25日進入失蹤人房內,僅有看到失蹤人原放置於房間內的物品,包含背包、手機、身分證件及信用卡等物及新臺幣1萬多元現金,然失蹤 人至此後即音信杳然,未曾返家,目前生死不明,迄今仍未尋獲,為此聲請准予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114年3月6日新北警金治 字第1144264456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 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再經本院查詢失蹤人入出境資料、健保資料、勞保投保資料可知,失蹤人於104年3月27日入境後即無出境紀錄,於104年3月17日自瀚宇生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即未再有加保紀錄,自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所得;自112年2月26日至114年2月26日均無就醫紀錄等節,有失蹤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勞保相關資料等書證為憑(見本院卷第25至31、39至49、53至69頁)。 四、雖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顯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銀)於108年5月22日固曾核發信用卡予失蹤人,然據聲請人到庭表示略以:此非失蹤人向華南商銀申辦信用卡,而是續卡紀錄;失蹤人名下的信用卡都是我在繳款,除了向花旗銀行借款的相關紀錄之外,其他卡片都沒有新增消費了;因為個資的問題,所以銀行不讓我幫他停卡,需要本人才可以停卡等語(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而經本院職權調取失蹤人華南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紀錄顯示略以:該卡片於失蹤人經申報失蹤即107年1月22日後,僅有年費扣繳紀錄,而無消費紀錄一節,有華南商銀114年5月7日個行營字第1140016533號函所附之交易明細可查(見 本院卷第203至210頁),另失蹤人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商銀)、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銀)之信用卡於107年1月22日後均未曾有消費紀錄等節,有中信商銀陳報之客戶消費明細表、元大商銀114年5月9日元銀字第114020865號函所附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69至201、211至213頁),均與聲請人上開所述相符;參以證人即兩造女兒張瑋麟到庭證述略以:我17歲出國唸書,28歲回國,搬回臺灣的時間大概是107年 年底,回國後即未再看過失蹤人;在國外的時候媽媽用訊息跟我說失蹤人有幾天沒回家,我很擔心,有打電話給我爸,但是都無法聯繫上,從我得知消息後到現在均未曾聯繫上失蹤人或看過失蹤人等語(見本院卷第98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自107年1月22日離家後即未歸返,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配偶,屬利害關係人,依上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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