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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聲明異議(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許映鈞

異議人
簡嘉宏即八號洗衣社
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相對人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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