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2號
- 異議人
- 簡嘉宏即八號洗衣社
- 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相對人
- 燿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14年2月19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4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