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 原告
    吳亭萩
  • 被告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亭萩 相 對 人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訴字 第210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勞動事件 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第一審法院,同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勞訴字第210號事件審理中,聲請人同時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然相對人主事務所位於新竹縣,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之勞務提供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憑,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本院已依職權將114年度勞訴字 第210號事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則聲請人於起訴時 另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自亦應移由本件訴訟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併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