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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徐玉玲

抗告人
林佳靜即畯安托運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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