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 抗告人
- 林佳靜即畯安托運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114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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