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士珮

聲請人
張怡君
相對人
瑟萊克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奇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明定。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復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聲請人雖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聲請人之住、居所均係在臺中市沙鹿區,均非本院所管轄,此有民事聲請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會議記錄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