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陳雪鈴即神采美麗事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1號 抗 告 人 陳雪鈴即神采美麗事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馬宥溱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之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 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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