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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昱翔

抗告人
潔之方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允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偉華等2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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