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8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士珮

原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伍宥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