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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陳昱翔

  • 當事人
    張庭笙與被上訴人迅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張庭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如起訴之聲明即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892元,是本件上訴利 益為4,892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1/3=750)。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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