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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昱翔

上 訴 人
游上炘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29,240元(其中請求319,436元之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本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29,24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元(6,735×1/3=2,245)。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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