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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6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吳逸儒

原告
林俊馨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北螢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719元(含醫療費用補償185119元+工資補償251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惟其中工資補償25萬16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387元(3580×2/3=2386.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3元(0000-0000=353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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