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吳逸儒
- 法定代理人黃麗萍、石世政
- 原告高志瑋
- 被告世弘壓克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世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高志瑋 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 相 對 人 世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世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 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金錢給付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2萬9454元,故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9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至於確認相對人要求聲請 人簽署之「不得再爭議」收據無效、命相對人補正聲請人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並通知主管機關查核,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是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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