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1號
- 原告
- 意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子揚
- 被告
-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5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又原告提出起訴狀並未檢附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於法亦有未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