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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逸儒

原告
劉金芳
訴訟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6800元(含資遣費1萬9542元、加班費6萬4762元、勞工退休金補提249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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