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吳逸儒
- 原告施弼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施弼馨 訴訟代理人 王俞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昱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6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10元(4230×1/3=141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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