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
- 原告
- 史博文
- 被告
- 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43元(計算式:積欠工資70,054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16,667元+資遣費43,750元+補提繳勞退金6,072元=136,543元),及加計自113年7月2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2月13日止之遲延利息3,628元(詳如附表所示),以上共計140,171元(計算式:136,543元+3,628元=140,17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除遲延利息外,其餘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347元(計算式:2,020元×2/3=1,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03元(計算式:2,150元-1,347元=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積欠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 利息 130,471元 113年7月25日 114年2月13日 (203/365) 5% 3,628元 3,628元 合計 3,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