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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債權人
邱彩蕙
債權人
陳翠樺
債權人
吳添熙
債權人
黃意茹
債務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彩蕙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翠樺給付陸拾壹萬零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添熙給付柒拾參萬貳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意茹給付肆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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