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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美涓

  • 原告
    譚宇軒亞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秉文林秉文應向債權人譚宇軒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 債 權 人 譚宇軒 債 權 人 亞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涓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賴翰立律師 債 務 人 林秉文 一、債務人林秉文應向債權人譚宇軒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秉文應向債權人亞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伍拾萬元,及其中參仟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對該筆應給付之金額提出異議,各項之債權人分別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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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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