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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債 權 人
陸冠羽
非訟代理人
林志聰即北成不動產企業社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雲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彭雲煌住所設於桃園市龜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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