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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5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蔡旻璇
債務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李昆遠
債務人
黃鳳梅

吳雯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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