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滙敏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曾宇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旻璇 債 務 人 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即寵愛女人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滙敏 人 債 務 人 曾宇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六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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