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應向第三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賢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01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9,996元 禾旺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660,044元 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