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美商橘子摩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美商橘子摩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8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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