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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22號

債權人
優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書
債務人
新泰冷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雷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8,000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2 168,000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3 168,000元 自113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4 168,000元 自113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5 168,000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6 168,000元 自113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7 168,000元 自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8 168,000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09 168,000元 自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010 168,000元 自113年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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