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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炳濱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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