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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井琪、陳俊佑

  •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錡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1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達錡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分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遠傳大寬頻ADSL/企業 光纖、市內電話、遠傳國內乙太專線及遠傳主機代管等服務,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5636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欠費明細、服務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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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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