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616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昱承
- 債務人
-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即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育芬
人 3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玖拾玖萬貳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參角貳分,及其中美金陸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