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4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4號
- 債 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非訟代理人
- 陳寬
- 債 務 人
- 金鴻空調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空調設備工程有
- 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李欣蓉
- 人
- 債 務 人
- 賴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七八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