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 債務人
- 名鍠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錫鍠
- 債務人
- 林月卿
- ○ 號4樓
-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32,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