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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李濬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濬佑於民國111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7日止累計232,373元正未給付,其中226,750元為本金;4,831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750元 李濬佑 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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