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60號
- 債 權 人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債 務 人
- 岳柏劭即岳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