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2號
- 債權人
- 波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翊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黃鯨洋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債務人
- 里歐手機電商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孫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拾壹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