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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18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宗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宗學住所設於臺東縣臺東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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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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