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69號
- 債權人
- 廖淯任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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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余素真
-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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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呂宇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伍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